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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女友整容費15萬,分手能要回?



    揚子晚報訊(通訊員顧建兵記者於英傑)戀愛期間,他十分爽快地轉給女友15萬元,讓她去韓國進行吸脂減肥手術;分手後,他以涉案錢款屬於彩禮為由要求對方返還。日前,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裁決,認定涉案款項不屬於彩禮的范疇,應為兩人戀愛期間對女友的消費性饋贈,遂維持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今年52歲的儲某本有個幸福美滿的傢庭,妻子為他生下瞭三胞胎。幾年後,妻子突發疾病倒下,離開瞭他和孩子們。儲某強忍著悲痛,把自己全部的精力都用在工作和照料三個孩子上。孩子們漸漸長大,儲某的經濟狀況也逐漸好轉。2014年6月,儲某通過世紀佳緣網站認識瞭施女士。同年8月,雙方確立瞭戀愛關系。施某比儲某小13歲,曾有過一段失敗的婚姻。2014年11月初,施女士對儲某說自己想去韓國進行吸脂減肥手術,但要一筆不菲的費用。2014年11月,儲某爽快地三次通過銀行累計向施女士轉賬15萬元。2014年12月,施女士拿著這筆錢赴韓國進行瞭吸脂減肥手術。

    2015年3月,儲某向施女士求婚。施某說她很享受戀愛的時光,希望儲某能再等一等,儲某對此十分不悅,兩人發生瞭激烈的爭吵。隨後半年多的時間裡,兩人因瑣事又多次發生口角,2015年10月,施女士正式向儲某提出瞭分手。

    “你知道感恩嗎?我花瞭15萬讓你去韓國整容,你就這樣對我的嗎?”儲某回短信氣憤地質問施女士。他終究未能挽回這段感情。2016年2月,施女士與他人步入婚姻的殿堂。

    2016年10月,儲某一紙訴狀將施女士告上瞭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認為他轉給被告的15萬元屬於彩禮錢,請求施女士如數返還。法庭上,施女士辯稱,雙方沒有結婚的意思表示,也沒有訂立婚約,15萬元整容費用系消費性贈與,不屬於彩禮,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崇川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均認可,雙方沒有正式訂婚,儲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在轉賬匯款時,具有與施女士締結婚姻關系的明確意思表示,所以涉案款項不屬於彩禮的范疇,應為儲某戀愛期間對於施女士的消費性饋贈。現在,儲某要求施某返還戀愛期間贈與的財物於法無據,不予支持,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儲某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依法維持瞭原判。

   社區公寓大廈抽肥 ■法官說法

    戀愛期間的好意施惠分手時難以追討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是雙方在戀愛期間所付禮物的性質屬於贈與還是彩禮。

    對此,該案一審承辦法官孫太永介紹說,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為瞭培養感情而相互贈送的禮物或是支出金錢的消費活動,一般屬於贈與性質,贈與物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起轉移,受贈方成為贈與物的所有權人,可以不予返還。“戀愛期間的大額贈與,尤其是短時間內贈與大量財物,是否能追要,則要註意贈與的目的。”孫太永介紹說,如果兩人明確約定贈與是以締結婚約為目的,若是雙方最終分手、未能結婚,贈與財產的目的也就隨之落空,接受財物的一方應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返還。但需要註意的是,戀人之間的一方以增進私人情誼為目的,無償為另一方提供物質或服務,這時人們無意設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所以戀愛期間的好意施惠不在法律調整的范圍內,分手時難以追討。

    本案中,原、被告方並未訂立婚約,根據原告目前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給付被告的匯款確系彩禮或約定贈與是出於締結婚約的目的,故應由原告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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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揚子晚報訊(通訊員顧建兵記者於英傑)戀愛期間,他十分爽快地轉給女友15萬元,讓她去韓國進行吸脂減肥手術;分手後,他以涉案錢款屬於彩禮為由要求對方返還。日前,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裁決,認定涉案款項不屬於彩禮的范疇,應為兩人戀愛期間對女友的消費性饋贈,遂維持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今年52歲的儲某本有個幸福美滿的傢庭,妻子為他生下瞭三胞胎。幾年後,妻子突發疾病倒下,離開瞭他和孩子們。儲某強忍著悲痛,把自己全部的精力都用在工作和照料三個孩子上。孩子們漸漸長大,儲某的經濟狀況也逐漸好轉。2014年6月,儲某通過世紀佳緣網站認識瞭施女士。同年8月,雙方確立瞭戀愛關系。施某比儲某小13歲,曾有過一段失敗的婚姻。2014年11月初,施女士對儲某說自己想去韓國進行吸脂減肥手術,但要一筆不菲的費用。2014年11月,儲某爽快地三次通過銀行累計向施女士轉賬15萬元。2014年12月,施女士拿著這筆錢赴韓國進行瞭吸脂減肥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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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知道感恩嗎?我花瞭15萬讓你去韓國整容,你就這樣對我的嗎?”儲某回短信氣憤地質問施女士。他終究未能挽回這段感情。2016年2月,施女士與他人步入婚姻的殿堂。

    2016年10月,儲某一紙訴狀將施女士告上瞭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認為他轉給被告的15萬元屬於彩禮錢,請求施女士如數返還。法庭上,施女士辯稱,雙方沒有結婚的意思表示,也沒有訂立婚約,15萬元整容費用系消費性贈與,不屬於彩禮,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崇川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均認可,雙方沒有正式訂婚,儲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在轉賬匯款時,具有與施女士締結婚姻關系的明確意思表示,所以涉案款項不屬於彩禮的范疇,應為儲某戀愛期間對於施女士的消費性饋贈。現在,儲某要求施某返還戀愛期間贈與的財物於法無據,不予支持,遂判決駁回原告公家機關水肥清運的訴訟請求。

    儲某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依法維持瞭原判。

    ■法官說法

    戀愛期間的好意施惠分手時難以追討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是雙方在戀愛期間所付禮物的性質屬於贈與還是彩禮。

    對此,該案一審承辦法官孫太永介紹說,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為瞭培養感情而相互贈送的禮物或是支出金錢的消費活動,一般屬於贈與性質,贈與物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起轉移,受贈方成為贈與物的所有權人,可以不予返還。“戀愛期間的大額贈與,尤其是短時間內贈與大量財物,是否能追要,則要註意贈與的目的。”孫太永介紹說,如果兩人明確約定贈與是以締結婚約為目的,若是雙方最終分手、未能結婚,贈與財產的目的也就隨之落空,接受財物的一方應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返還。但需要註意的是,戀人之間的一方以增進私人情誼為目的,無償為另一方提供物質或服務,這時人們無意設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所以戀愛期間的好意施惠不在法律調整的范圍內,分手時難以追討。

    本案中,原、被告方並未訂立婚約,根據原告目前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給付被告的匯款確系彩禮或約定贈與是出於締結婚約的目的,故應由原告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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